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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常松律师关于私家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者:崔常松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571人看过

崔常松律师关于私家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家车逐渐进入家庭,人均汽车保有量逐年递增。私家车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私家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逐年递增,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在私家车肇事致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中,私家车主如何赔偿呢?

要弄清楚如何赔偿问题要厘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其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其中替代责任是常态,凡是机动车保有人(即车主)与机动车驾驶人相分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都属于替代责任;而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是自己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则无论是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都构成连带责任。

家庭成员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的责任是否是自己责任,要从私家车所有权、购车用途、驾驶目的等情况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共有人之一驾驶共有私家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作为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私家车,共有人都是机动车保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共有人之一,这种情形应当属于保有人自驾自己保有的机动车,不存在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的情形,如果机动车为夫妻或家庭共同利益,即使其他车辆共有人无直接过错,但从车俩归属、管理方面均能认定共有人对他人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私家车,从事水果经营,运输以补贴家用。那么可以认定夫妻二人系为家庭利益,即使夫妻一方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不是共有人的家庭成员驾驶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家庭私有机动车为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不是共有人的其他家庭成员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该车辆是为家庭共同利益,由于运行利益归属于家庭,仍然以家庭财产的共有人为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非共有财产主体的家庭成员已经按受聘获得工资而驾驶机动车。

如成年无收入的子女驾驶父母的车辆去旅游,发生道路赔偿责任,父母虽然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该车辆是共同财产,基于其对该机动车有运行利益,且是机动车的保有人,应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父母车辆交由其成年子女个人使用,车辆的管理和运行利益归子女个人,那么就存在一个机动车借用关系,应直接使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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