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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亚敏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3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特殊情况下的故意杀人案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都是罪不可赦,有些案子令人深思,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妻子一怒之下欲将同床共枕的丈夫置于死地,丈夫侥幸逃脱,治疗痊愈后反省自己的错误,为妻子聘请律师,对妻子表示谅解。现实的案例一次次提醒我们,不是所有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罪责滔天,有的是由于无知、有的由于无助。不过还是那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恨之人,也有自己的可怜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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