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A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2738号
申请人上海X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人A,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XX诉被告A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B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