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部分的公司来讲,就怎样发放年终奖问题,都是有较为确定的信息和指标值,有的写进了劳动合同书,有的建立了专业的制度要求。假如您对于年终奖发放的不满意,或者感觉发放很不科学,您会怎么办?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便是关于因年终奖而涉嫌了盗窃罪,最终由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成功辩护为不予起诉的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2021年年底前通过其知晓的部门HR的电脑密码,未经HR许可,使用其电脑修改了年终奖发放的方案,通过修改系数的方式,使得当事人比原定方案多发放了1万元年终奖。
公司对于部门发放年终奖的总额是固定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多拿这1万元年终奖,并不会导致公司的损失,而是会导致其他同事少得1万元。
年终奖一般是根据员工日常的工作成果来拟定的,HR拟好关于年终奖的草稿后要经过领导的层层审核,最终才能发放。2021年年底公司已经发现发放结果错误,但是并没有处理,2022年年初,公司报警,大兴派出所以盗窃罪立案调查。律师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后提出质疑,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通过阅卷、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案情,最终说服检察院不起诉。
律师对于案件的定性
(1)本案以盗窃罪立案,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非法占有的非法性,从客观上来说,其行为是基于当事人自认为其应得超过HR拟定的结果,当事人的主观认知所依据的是其日常的工作努力,而非无理的主张。
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意识的内容上来说,应当包含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会合理的导致其非法所得结果,而本案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当事人修改HR拟定的年终奖发放方案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当事人多得1万元年终奖的结果,因为该方案只是发放的初稿,并不是最终的结果,该初稿要经过部门领导的层层审批,最终才能够予以发放,在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并没有任何行为去影响其修改的方案可以不经审核而最终予以执行。因此,当事人确实是有占有的目的,但是,该占有的主观目的,并不包含可以非法占有的意识,所以,该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采取秘密的手段,当事人确实采取了秘密的手段,该手段体现为客观上修改了HR的年终奖发放方案,但是,该行为并不导致当事人获得利益,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也并非必然导致其可以多获得年终奖的结果,只是可能导致错误认识,让其他部门领导误以为该方案为HR拟定的方案。所以,该秘密的手段并没有导致任何一方利害关系方丧失了财产权益,只是造成了主观的认识错误,该行为不能定性为盗窃,可能导致诈骗。
(2)是否构成诈骗,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诈骗是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主动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首先要确定被害人,如果假设被害人是公司,那么从前述情况来看,公司并没有任何的损失,首先排除,如果被害人是其他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行为使得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将原本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年终奖发放给了当事人,那么其他同事是被害人,是由于公司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不当的处分了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年终奖。
那么,年终奖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理由是什么,标准是什么,应当是尚未发放之前,公司发放的方案。
公司作为一个主体,不同于个人的意思表示,一个组织的意思表示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的权限划分、规章制度、程序流程来实现。本案中HR有关年终奖的发放方案只是一个草拟的初稿,区别于最终的定稿,该初稿的修改并不必然导致发放的结果,所以不能认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集体的意志,只能说是HR个人的意思。其次,当事人不必然了解HR的初稿经过其他领导审核的时候不会有本质上的审查,最终确定为最终的方案。
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多给当事人发放了奖金,那么,多发了多少,其他工作人员损失了多少,如何予以认定,毕竟,发放年终奖没有一定之规,如何确定公司在当事人没有修改方案的情况下,是否会按照HR的初稿来确定发放金额,最终发放的方案究竟如何,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是多少,即便当事人没有修改,当事人最终一定不会取得比初稿多发放1万元的年终奖么,无法确定。
因此,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是要落脚在第一,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当事人的修改行为足以让在公司规章制度正常、合理运行的情况下产生错误的认识);第二,其他工作人员有损失(年终奖发放方案是一个必然的、合乎标准的结果,足以作为一个确定的可以衡量损失的标准);第三,当事人对于其行为可以导致这种结果有理由知晓其必然性。
从现有证据来看,显然无法证明。
律师努力及案件结果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后提出质疑,并迅速整理出以上两点辩护思路。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通过阅卷、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案情,最终说服检察院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