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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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门路低价“捡漏”?可能是一场“高买低卖”大骗局!

发布者:金和让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209人看过

案情回顾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资金流水1.5亿,最终涉案金额1800万的数额巨大的诈骗案件。


被告人张某原为北京某家具公司华北地区销售负责人,偶然在网上结识手机供应商任某,任某可以提供低于市场价的华为品牌高端机型和苹果手机,张某从任某处购入手机后,在其朋友圈宣传其公司有渠道购入低于市场价1000余元的华为品牌高端机型和最新苹果手机,现低价出售。顾某等十几个被害人开始陆续在张某处购买手机,一开始都能按约拿到所购买的手机。后,手机供应商任某不再给张某供货,张某此时已经收取多名被害人几百万元的手机订购款,但张某向被害人隐瞒了不能提供低价手机的真相,为了稳住被害人,张某自己从其他手机供应商处以市场价购买手机,再以低于进货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并用后期收取的货款购买手机交付给之前的被害人,吸引被害人持续增加投入、继续购买手机。同时,为弥补高买低卖造成的亏损,张某虚构有低价手机销售渠道,承诺帮助被害人将认购的手机直接销售出去,不再向被害人支付手机实物,而是向被害人支付利润,收取被害人手机投资款。张某对于亏损的差额则寄希望于以后有机会找到低价的供应商赚取利润或者投资获利。


张某收取被害人的货款,除支付被害人利润外,其他都用于自己挥霍、消费。这样的交易没持续多久,后因张某无法按时支付被害人利润,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提供手机,被害人这时才意识到可能被骗。


“高买低卖”的交易必然是亏本买卖,在此种交易模式下,张某根本没有能力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亏本”交易带来的损失,资金链随时有断裂的风险。在货源断裂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约定的情况下,张某仍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并将钱款用于自己挥霍,导致本案共19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800余万元,这一“捞金”骗局最终败露,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

本案律师辩护要点



(一)张某无诈骗故意时的数额应当扣除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张某并非自始就存在诈骗的故意,前期确有正规的低价渠道,只是在得知不能采购低价手机之后为了向已购用户兑现承诺才不得已而为之,寄希望于将来能够通过找到货源或新机型上市赚取相应的利润以弥补现有的损失,填补资金漏洞,所以其前期行为不应当构成诈骗罪,应当扣除相应的数额。


(二)本案可以考虑扣除犯罪数额的情形


律师认为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第一,对有手机购销往来的被害人,按照最后一次未发货的手机货款数额计算诈骗数额;第二,对进行手机投资,无手机实物往来的被害人,计算诈骗数额时应该将张某返还的利润认定为返还本金;第三,对同时进行手机实物购销和手机投资的被害人,根据双方印证的数额再结合鉴定报告综合确定。

律师提示



在本案这种交易模式下,对于卖方,货源就成为能够持续经营的关键,而犯罪的关键也正是由货源问题引起。如果卖方有固定货源且持续稳定,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犯罪。当然如果低价倾销扰乱市场的,可能涉嫌行政违法。但如果行为人自始就没有货源或在失去稳定货源后,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高买低卖”等方法,诱骗买方继续支付货款,骗取买方财物,那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提示,卖方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该及时收手,告知卖方具体情况,免得越陷越深,不仅自己会面临刑事处罚,还会造成买方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买方,近年来,利用低价捡漏实施的诈骗行为“花样百出”,不法分子往往谎称其有特殊关系,能够拿到某种东西的大幅度优惠,然而,大幅度的优惠并不符合市场的运行规律,低价的背后可能隐藏众多陷阱。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交易过程中,建议大家多方收集信息,切勿心存侥幸、贪图小利,避免落入诈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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