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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请保安帮忙指挥停车,车却剐蹭了,保安需要担责吗?判了!

发布者:金和让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437人看过

倒车,再倒,'打死'”
“砰!” 
“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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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出于好心,
却无意间办了坏事。
保安指挥不当导致的车辆剐蹭,

到底该由谁负责?

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小陈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两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小陈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小陈以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原告小陈认为,因为保安老郑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老郑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不该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法院应驳回他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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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原告小陈停车的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的行为,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在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在没有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意施惠”行为需要担责吗?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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