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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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作者:金和让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3次举报

案情介绍

刘某与申某经过中间人宁某在2020年7月以处对象名义取得联系,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开始谈恋爱。2020年12月23日、2021年3月6日、2021年3月24日,刘某向申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5万元、2万元、3万元。双方因性格不合原因于2021年8月结束了恋爱关系。刘某向某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判令申某偿还借款10万元。


审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刘某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申某辩称案涉款项为刘某赠与,申某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涉款项远超出一般恋爱关系中的正常支出,申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未能体现刘某具有自愿将案涉款项无偿给予申某的意思表示。虽然刘某向申某转账时双方系恋爱关系,但不足以据此认定案涉10万元是刘某赠与申某的款项。申某关于案涉款项系刘某赠与的主张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申某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时有发生。是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大额转账时有说明转账性质为借款,或者附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大额转账时并没有说明转账性质,后期又没有补充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如果恋人之间聊天记录涉及关于还款及利息的内容,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也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

最后,如果现有证据材料均没有显示双方具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此时主张民间借贷,如果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该项抗辩理由将不予采信。那么,民间借贷的主张将会被支持。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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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让,执业证号:11101200810811839,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