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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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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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小三,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者:金和让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01人看过

案情概述

当今社会婚内出轨第三者的情况屡见不鲜。一般来讲出轨只要有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所以被出轨一方应选择尽快离婚,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有部分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想解除婚姻关系,但又心有不甘,觉得太便宜小三了,此时应该怎么做呢?

左某和苏某是夫妻,苏某怀孕期间,左某出轨明知其有家室的同事赵某。孩子出生后苏某发现了左某的婚外情,左某积极承认错误并表示以后与赵某断绝往来,还换了工作,但实际上左某并未悔改,其与赵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保持了两年。期间左某多次与赵某外出开房、吃饭、旅游,还为其购买价值3万元的项链一条,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14501.4元。苏某考虑到孩子还小,并且希望继续与左某共度余生,所以没有选择离婚。苏某起诉赵某和左某,主张左某的赠与无效,要求赵某返还财产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判决结果:

一、确认左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赵某向原告苏某返还14501.4元及价值30000元的项链;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华让律师说法

首先,配偶出轨后若想获得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向配偶提出,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其一是为了防止夫妻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其二夫妻之间是负有法定义务的,这个义务不约束夫妻双方以外的人,所以在出轨的情况下,默认配偶的责任是远远大于第三者的。因此只能对第三者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不能要求其赔偿。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放任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的行为。如同此案,虽然不能支持损害赔偿,但是可以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左某婚后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给赵某的转账和项链既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过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同意。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认定左某对赵某的赠与是无效的。

虽然法律规定不惩罚第三者,但插足别人婚姻的行为并不是法外之地,被出轨一方应该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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