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让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与亲戚朋友合伙做生意,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发布者:金和让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73人看过

案情概况

老话说,

亲戚朋友关系再好,

也不要一起合伙做生意。

因为碍于情面,

很多合伙关系约定不详尽,管理松散等。

经营态势好时没什么,

但一旦出现亏损,

就会动摇合伙人之间的信任。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张某、郑某、吕某三人一起商议,预计将郑某、吕某现持股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变更为新公司,并约定了认缴出资比例,郑某在公司运营中负责出钱,吕某常在南方,所以公司的变更以及日后的营运主要由张某实施。后郑某突然接到张某电话让其暂缓3个月出资,郑某虽不知为何但出于对合伙人的信任便同意了。

2021年5月,原告张某着手办理公司变更事宜,张某委托朋友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及印章,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在公司工作群内发送消息称朋友已经将新的执照办好,去刻章了。2021年5月13日,在群内发送营业执照照片,并表示“执照和章都到手了,税务变更也已经完成。明天约银行办理变更。”此时,因张某并未出资,所以在公司信息变更时并未添加其为股东。

在公司运营期间,张某在未通知股东吕某及郑某的情况下,自作主张聘请其前同事朱某一起为公司联系业务,期间张某只在群内表达过“有意愿请朱某来帮忙”,并未提起过朱某包括工资、入职时间、工作绩效标准等聘用情况,吕某看到上述消息时并未意识到张某私自招聘了一位“销售总监”。2021年6月21日,张某在群内第二次发送近两个月费用清单时,加入了朱某的工资5万元,吕某表示朱某的工资部分需要稍后确认,郑某也在知道此事后明确拒绝支付朱某的工资。

此后,郑某与吕某认为张某不可靠,其私自聘用年薪30万的销售人员,且在朱某来后的近两个月内并未做出任何业绩,二人经过商议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并于2021年6月22日告知张某希望换一种方式合作,张某也同意,同时还表示朱某的工资费用问题张某也可以自己支付给朱某。于是在2021年6月24日,郑某与张某在公司交接,其中包括新公司的营业执照与法人章、合同章(因公司运营一直由张某实际操作,为了方便遂由张某保管)。

交接完成后,吕某和郑某以为事情至此告一段落,不曾想却收到了法院传票,张某、朱某分别起诉北京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张某服务费6万元并解除《服务咨询合同》,支付朱某服务费5万元并解除《服务咨询合同》。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然而郑某和吕某却是一头雾水,因为公司并未与原告二人签订过什么合同,2021年5月10日公司的章还没刻好,对于二人三十余万的高额年薪更是一无所知。

在经过两次开庭后,法院裁定驳回朱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民间经营中,个人合伙因具有启动方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优点被广泛适用,多为建立在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自然人之间。但合伙经营具有这些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缺陷,如约定不详尽,管理、运营松散,财务不规范等等。在经营态势好的时候,这些问题被忽略、被掩盖,当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或者经营出现亏损时,这些缺陷就会动摇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产生各种合伙纠纷。


个人合伙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合伙关系认定方面。个人合伙往往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而是借用他人或者某个合伙人的其他营业执照,以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等外在形式进行营业。当内部发生纠纷时,往往就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有较多争议,如一方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而另一方则有可能提出借贷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等答辩意见。

二是合伙人成立合伙时对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约定不明确。有些合伙成立时甚至仅为口头约定,无书面证据予以固定,诉讼中各执一词,难以认定。尤其是当合伙人中有一方提供了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等情形下,涉及到协议中未涉及的费用等,如果还存在代开发票等情形,更容易形成多重的法律关系。

三是账目不清、财产不明。在合伙纠纷中,常见一方合伙人疏于参加管理,或者在最初比较信任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而另一方合伙人掌控合伙经营实体及财务记账,导致对于合伙财产变动、合伙经营所得、费用开支等难以查清。

因为存在以上特点,一旦发生合伙协议纠纷,当事人往往面临诉讼请求复杂、诉讼过程漫长、举证困难重重、合伙经营难以继续等情况。


为避免陷入合伙协议纠纷诉讼,形成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合伙经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01 、釆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明确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合伙合同除了要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盈亏负担等以外,还应该对退伙、入伙、解散等事宜进行约定。可以根据出资份额确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比例。当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时,应明确作价、份额、出资期限等事项。对于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未对出资进行评估作价,则不能以出资比例作为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标准。合伙协议还应当约定缴付出资的期限。

02、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对于选择何种凭据、经过何种程序入账等容易起纠纷的事项,要书面明确,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定期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章可循,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做账,以免猜忌。在个人合伙中,当事人往往记账随意,白条入账等凭据不规范的情况随处可见,也提供不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规范的财务报表。大多数当事人对此情况是知道的,但由于正常运作时不在意,疏于管理,亦未提出异议,一旦纠纷发生,对于真实财务状况便难以查清。平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


03、合伙终止时,要及时清算。盈余要及时分配,债务要及时偿还,并对结算结果加以固定,减少纠纷发生。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合伙债务承担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

在对外债务中,为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排除其适用,与该规范相抵触的约定无效。

在合伙内部,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分担比例,但合伙人不能以此约定对抗合伙债权人,对外,每个合伙人都应当依法对合伙责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约定的分担比例的,取得追偿权,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