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档并增加了罚金刑的重大修改。随着社会发展,该罪出现各种新的类型,并逐年呈现高发趋势。
敲诈勒索在司法实践中的几种情况:
01
"碰瓷"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受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通过自伤、他伤等手段,诬告为被害人所致,以此要挟被害人进行赔偿,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进而实施敲诈行为。
02
以上访相要挟要求政府补偿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城市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征用等问题引发人们重点关注,因此产生的上访问题尤为突出。部分上访者在无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不以法定方式,越级向上级政府反映诉求、提出意见,更有甚者通过拉横幅、闹事等方式进行要挟或在多次得手后再次以不正当手段索要钱财,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03
盗窃车牌后要求车主赎回
行为人盗窃他人车牌或后视镜等财物后向车主进行敲诈,声称交付钱款便归还,一些车主基于补办手续繁琐,赎回金额不高便向行为人支付钱款,行为人据此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
04
冒充警察抓赌、扫黄
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以参赌人员不交出赌资就采取强制措施带到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处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此时行为人除触犯敲诈勒索罪之外,还可能触犯招摇撞骗罪、抢劫罪与诈骗罪。
05
索要分手费、劳动报酬
近年来,因索要分手费而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引发大众关注,司法实践中针对婚恋关系分手后索要补偿涉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在双方仅仅存在恋爱关系,并无法定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民法典》所规定的权力基础且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是请求补偿的依据,否则便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我所2021年度“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分享
01
A某承包受害人的装修项目,并带领施工队伍入驻某工地施工。因施工需要,A某叫来另一施工小队合作施工,共计施工十余日。竣工后,A某向受害人索要工程款,但受害人以施工水平未达标准为由拒绝支付,此外双方就结算金额亦产生争议。基于此,A某施工队伍与另一施工队伍多次与受害人协商无果,被迫采用静坐的方式讨要,最终双方皆妥协退让约定给付4万元工程款。后受害人以敲诈勒索罪报警案发,华让刑辩团队介入后,A某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02
B某因与李四的个人恩怨多次被恶意举报经营的砂石采矿场涉嫌违法开采,扰乱B某采矿场正常经营。B某通过中间人与李四商议,李四提出支付现金便停止举报,B某照做给予李四十万元现金,后B某报警,华让刑辩团队介入后,作为B某的代理人,帮助B某挽回损失,后李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03
C某系美团骑手,某日晚10时许,在被害人车内拍摄了其与醉酒后的被害人的视频,因被害人曾告诉C某自己系公众人物,参演过众多电视剧,C某认为被害人会格外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便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2万元,不然就把视频发出去,随后,被害人报警,致使被告人未实际获得2万元。虽系未遂,但由于C某有前科对其取保候审影响较大,后C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04
D某以举报王某嫖娼为由向王某敲诈勒索,王某通过微信向D某转账一万余元,王某报警后,D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北京华让律所本年度共接受敲诈勒索罪委托案件共10起,其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9起,作为原告的代理人1起,取保候审案件5起,取保候审率50%,解除取保候审后撤案3起,无罪率达30%。
敲诈勒索罪辩护要点
从本所本年度敲诈勒索罪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华让刑辩团队归纳总结了办理此类型案件的几个要点分享如下:
一、主观层面
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无请求权利的前提下,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从而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此时,如果行为人具有正当权利基础,如索要债务、解决纠纷等,则在主观层面并非基于非法目的,并不构成犯罪。
二、客观方面
(一)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
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原则上,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行索要劳动报酬、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维权,到分手费、举报犯罪等情形,索赔范围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是辨别正当权利基础的重要依据。
(二)手段是否“合法”
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在索要财物时,通常会采用如下几种方式:第一,言语恐吓;第二,暴力威胁。当行为人采用上述方式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即使是“维权型敲诈”,手段也超越了其必要性与相当性。
(三)受害人处分财物之主动性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是否基于行为人胁迫交付财物是认定是否构罪的重要标准,若行为人虽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但被害人并非据此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其他心理交付财物的,此时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规定关于敲诈勒索的几种特殊情形
一、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该条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该条规定了“发贴型”与“删贴”型敲诈勒索方式,具体要求行为人主动联系被害人并以此要挟被害人,以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
二、黑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三、实施“碰瓷”行为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四、恶意“讨薪”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五、“违法”上访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