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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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公司、于洪温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隋玉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青岛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洪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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