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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抗疫·司法同行” 疫情引发涉企争议纠纷问答 (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篇)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3日|分类:经济仲裁 |359人看过


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篇

01

小 编

开发建设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对《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有关权利义务的影响?

如开发建设企业在疫情发生前与出让单位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持续期间,因疫情及应急管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准时签约的,双方均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对方,并要求合理顺延合同签约时间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客观上能够签约之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双方及时沟通,重新协商合适的签约时间。

 律 师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疫情期间政府及部门出具的影响合同履行的相关政策文件;

(2)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有关材料;

(3)向有关主管部门寄发的函件等。

 律 师

02

小 编

开发建设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影响可能导致的延迟交房情形?

因项目停工可能导致项目延期竣工进而导致出现延期交房风险,或虽已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具备交付条件,但因疫情防控暂不能开展交房活动。在此情况下,开发建设企业可延期交付房屋,同时有权延期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及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但约定交付时间在疫情发生之前并已经构成迟延交房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 师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疫情期间政府出具的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相关文件;

(2)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按时交房的有关证据材料,如政府迟延复工文件、施工单位向开发商发送的停工报告;

(3)书面告知购房人延期交付通知等。

 律 师

03

小 编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应该如何依法处理?

已发出招标文件正在投标响应过程中的项目,如由于疫情防控需要调整招标文件或暂停投标开标评标活动的,建议招标人根据疫情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等相关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时间。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建议发承包双方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律 师

【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搜集疫情期间政府出具的影响招投标过程的相关文件;

(2)招投标项目受到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

(3)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之间通知和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律 师

04

小 编

因本次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应如何处理?

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如因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对工程关键线路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工期应当顺延,并可免除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在工期顺延天数上,需具体分析,结合重庆市有关复工时间、市外返渝人员需隔离观察等因素综合评估。

 律 师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不可抗力的具体约定;

(2)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出具的影响开工、复工的相关文件;

(3)证明工期影响的定性及定量的书面证据;

(4)工期索赔的书面报告等。

 律 师

05

小 编

在建项目因新冠肺炎疫情停工或延迟开工发生的相关损失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如何分担?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疫情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应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由此发生的损失,也不应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建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理分摊。结合施工合同约定,就停工发生的材料损失、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工期延误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等有关费用协商确定分担数额和方式。

 律 师

【法律政策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施工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风险承担的约定;

(2)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出具的影响开工、复工的相关文件;

(3)相关会议纪要、有关工程的往来通知或函件等;

(4)记录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事项的施工日志等;

(5)相关防疫费用,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购买及支付凭证或现场照片等。

 律 师

06

小 编

因疫情影响,导致后续材料、人工等费用大幅涨价,能否对施工合同进行价格调整?

首先确认施工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价格上涨风险调整的相关约定。如合同约定可调价的,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施工合同中对价格调整等没有约定,或者实际涨幅远远超过合同约定调差范围的,建议双方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筑材料上涨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协商,并通过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处理。

 律 师

【法律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施工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价格调整的具体约定;

(2)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出具的影响工程施工相关文件;

(3)相关会议纪要、有关工程停工、延迟复工、工期顺延等相关往来通知或函件等;

(4)材料、人工价格大幅上涨的证据材料。

 律 师

07

小 编

疫情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如何履行施工合同有关的通知及减损义务?

疫情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均负有立即将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向对方通知的义务,同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及时呈送方式书面通知对方项目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开复工等具体情况。同时,积极采取保管好施工原材料、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延迟或调整材料供应计划等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工程损失。

 律 师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2条。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

(1)施工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通知等具体约定;

(2)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出具的影响工程施工相关文件;

(3)相关会议纪要、工程停工、延迟复工或工期顺延等函件;

(4)双方采取减损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律 师


特别预告:明日我们将刊载《金融借款篇》,敬请查阅

来源:市律协

编辑:李枫奇

审核:姜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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