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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职过程造成单位损失 应综合过错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414人看过


某为某机电公司财务经理。2015年4月22日,杜某在收到以某机电公司总经理李某名义发出的QQ消息后,通知出纳人员自某机电公司的账户转出60万元到陌生账户。总经理李某发现该笔转账情况后表示其并未向杜某发出转账指令,杜某认为有人冒用李某名义以QQ消息形式向其发送转账指令,上述转出的60万元款项未追回。某机电公司主张杜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且在未核实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贸然转账,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作为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在QQ接到要求汇款的信息后,在未认真核实相关的汇款原因以及汇款相对人的基本信息,也未通过电话或直接确认的方式与公司相关领导沟通确认的情况下,即直接通知出纳人员转账汇款,杜某在此次事件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诈骗事件发生前,公司确实存在其公司总经理李梦飞通过QQ账号与杜某交流确认收转账事项的事例,但QQ账号作为公开使用的互联网聊天软件,在涉及财产交易时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也确实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漏洞。且在该次诈骗事件中出纳对外转账时,分12笔用时15分钟的转出过程中公司在此期间也未及时通知杜某终止转账行为。综上,公司就此次事件的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在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确定劳动者的责任范围。另该诈骗事项属于网络诈骗案件,该案已经由公安机关受理,但被诈骗款项是否能够追回以及追回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酌情确定杜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作为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其在2015年4月22日的转账过程中,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出纳人员汇款,上述行为表明杜某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同时,公司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其公司内部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利用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有关财务工作的情况,该公司亦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在衡量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后,考虑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判决劳动者按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正确合理。故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杜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律师简评

本案中,公司财务人员杜某因接到冒充总经理的QQ消息,指令其向某账户进行付款,而进行错误支付,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在仲裁阶段,酌情裁定员工赔偿一定数额,在一审审理中,法院也分析了员工杜某和公司各自对该笔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而酌情判决员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杜某和公司之间就公司资金被诈骗的过错责任、杜某是否应对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以及如果杜某应承担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员工与企业双方各自在损失上具有过错,作为员工方来说,财务经理本身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具备更谨慎的义务,尤其是在公司款项支出方面。作为公司方,财务制度的不健全、财务管理的不规范,也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针对该类案件,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除一方过错明显更严重,法院进行判决更多地使用自由裁量权,酌定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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