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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人看过

【案情】

  2013年7月5日起,原告王某某多次向被告高某某出借款项共计60万元,后于2015年1月1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一份总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高某某的配偶杨某某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王某某诉请要求被告高某某归还款项,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对被告高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歧】

  本案中,高某某的配偶杨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应该如何认定?

  一是认定为杨某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而非对债务主体的确定,仍属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认定为对债务主体的确定,应属高某某个人债务。

【评析】

  笔者认为,倾向认定为高某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甚至有些买卖合同也早已突破相对性,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生活中,常常是夫或妻一方对外举债,此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对债权人、夫妻双方都影响甚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可能存在串通第三人虚构债务损害其配偶的利益,也可能夫妻合谋利用离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规避这种可能性,将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平衡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配偶三方利益后,法律法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内外有别”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第十九条是针对债权人与夫妻双方外部的法律关系,采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除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除外情形,否则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七条是针对夫妻内部法律关系,采用“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标准,若举债方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保护举债人配偶的权益。

  许多离婚当事人甚至专家学者批评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有失公平,认为推定过强,举证责任过重,实务中几乎无法予以推翻,要求修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两款部分吸纳了内部法律关系采用的标准,多了是否将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抗辩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配偶一方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高某某所负款项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所负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杨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进行签字的情况下,理应推定高某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某作为见证人签字若只是对借款事实的一个认可,而非对债务主体的确定有悖于常理,属画蛇添足之举。被告杨某某以第三方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而且在借条排版中对借款人及见证人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应该视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就债务主体进行的明确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除外情形。本案认定为杨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是原被告双方对债务主体的确定,高某某所借款项属个人债务更接近于双方对借条所载明事实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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