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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原告因侵权行为外的原因死亡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年限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49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日,被告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从涪陵往南川行驶途中将行人余某某(81岁)撞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涪陵中心医院治疗。出院后,余某某经涪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的鉴定意见为:右下肢伤残6级,右前臂伤残10级,右关节伤残10级;需配置假肢。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假肢、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2013年11月17日余某某在起诉后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关于原告在诉讼中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死亡,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年限,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对其预期可得经济利益减少后的一种补偿,在受害者损害确定之后,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按五年的标准确定。

二是认为残疾人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生存年限的不确定性,对残疾赔偿金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式。若受害人的生存年限是确定的,则按照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实际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年限。

【案件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人赔偿金是对受伤个体实际生存年限不能确定情况下的一个平均估算,如果在其实际生存年限可以确定的情况下,按实际生存的期限计算残疾赔偿金,就会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残后,其残疾赔偿金最长只依照20年计算,赔偿数额在伤残等级评定之时已被固定化。如果以诉讼期间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间来决定残疾赔偿金,将会导致侵权人拖延诉讼、拖延履行,甚至造成社会诚信危机。

其次,诉讼期间的长短可能决定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多少。若伤残评定后一年死亡,诉讼在伤残评定后一年之内审结,则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可以获得20年的残疾赔偿金。若诉讼期间超过一年,则受害人只获得从伤残评定之日至实际死亡之日这段时间的残疾赔偿金,这将有违民法的精神和立法本意。

再次,依据《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定残后计算得出的残疾赔偿金,必须一次性给付。受害人定残后出现因非交通事故损害原因死亡情况时,就不应该属于赔偿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次性给付就是 “定额化赔偿”,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综上所述,原告余某某的继承人有权请求自余某某自定残之日起5年的残疾赔偿金,实际生存年限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法定计算年限。

受伤后性功能障碍并定残 残疾赔偿金应作适当调整

作者:陈俊杰 发布时间:2015-06-03 10:19:5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2013年10月份,某园林绿化公司承包了永川区某小区的景观工程后将部分劳务转包给王某,王某雇请张老汉等人来干活。某日,吊车吊运的石材倾倒后将准备卸石材的张老汉砸伤,张老汉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诊断为:后尿道断裂、尿潴留、尿路感染、骨盆骨折、盆腔感染、肋骨骨折、失血性休克、双侧乳腺增生。张老汉伤愈后申请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其阴茎勃起功能重度障碍目前属6级伤残,后尿道重度狭窄的伤残等级目前评定为8级,若行尿道扩张或尿道内切开手术治疗后,尿道狭窄程度减轻或消失,则其伤残等级可能降低为9级、10级或不构成伤残等级。骨盆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其择日行内固定取出术需后续治疗费若干。张老汉与王某、园林绿化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14年5月15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二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分歧:三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一笔费用为残疾赔偿金,核心在于伤残系数如何计算。张老汉认为伤残系数应按三处伤残计算为54%,残疾赔偿金为258 716.16元(重庆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 216元/年×19年×54%),王某和园林绿化公司均认为只应按骨盆畸形愈合计算为10%,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47910.40元(25 216元/年×19年×10%)。

评析: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汉在为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园林绿化公司明知王某无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劳务转包给王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张老汉未注意自身安全,其对于受伤后果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因阴茎勃起功能重度障碍被鉴定为6级伤残,但该伤残并不影响原告实际收入的减少(原告无固定工作,常在外打零工),且若行尿道扩张或尿道内切开手术治疗后,尿道狭窄程度减轻或消失,现有的一处8级伤残等级将降低,结合这两点,永川法院将张老汉本人的残疾赔偿金调整为240000元,并判决王某与园林绿化公司连带赔偿张老汉70%的损失。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我国现行立法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该学说认为受害人因身体或健康遭受侵害以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并不局限于现实收入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规定系综合考虑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机械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平衡当事人利益而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有益补充,但只有在残疾赔偿金与残疾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不对称时才可以调整。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据该通知,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广义的残疾赔偿金的一部分,法院在调整原告本人的残疾赔偿金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调整,二者调整的比例相近或相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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