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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备条款

发布者:贺中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52人看过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现实中签订合同主要是参照一定的合同样式,在没有律师的指导下,如何才能明确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这里,我们就要看《合同法》中如何规定的了。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结合上述规定,具体分析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 标题

合同的标题直接说明了合同的性质。

尽管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而非标题来调整,但以便于辨别和时候引用,合同制作时宜据合同性质为其冠名。例如,**公司与**企业关于**事项的合同。

【案例】上海*公司与北京*企业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宜的合作协议

(二) 签约主体

签约方如为单位,则宜写清:

全称、住所(营业执照)、邮编、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其中:

(1) 根据企业全称、注册号可以查询其工商登记备案情况

(2) 住所往往与法院管辖权联系在一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当事人无特别规定或无专属管辖的情形,一般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原则。

(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董事长,有可能由经理担任,故建议写上职务。

(4) 至于银行账目,则建议适当考虑该项披露的风险后,再决定是否在合同中写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让对方知悉)。

(三) 鉴于条款

目的在于简略介绍合同签约背景等基本情况,表明当事人是基于对诸如各方主体资格、资质、经营业绩、签约目的、签约背景等实施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合同。

鉴于内容一般不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具体约定。

(四) 释义

是许多合同中的重要部分。其作用有二:一是替代合同中不断出现的长词句,以便于表达,二是对相关特定概念进行界定,防止产生歧义。进行释义,可以提升合同语言的简练和准确性。

(五) 正文

正文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最密切。证文条款一般分为约定条款和格式条款。

1、 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特定性质的合同中才会出现的条款,是合同的个性条款。比如:在出资协议中需约定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新公司组织架构等,而在买卖合同中就不会出现该类条款,会代之以买卖标的、质量、价款、运输方式等条款。

2、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指的是不论合同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可以记载的条款。比如: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合同转让、变更、解除、生效等条款。格式条款在不同合同中差别不大,适用时可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亦可据实际情况省略。

(六)合同的结尾

包括签字栏、签署日期、附件等,经公证的合同可以出现公证词,经律师见证的可以出现律师见证意见。在制作签字栏时,应在合同文本中打印盖章单位名称和签字人姓名,以免因盖、签不请及反复复印造成辨认困难。

(七)签署

通常的盖章要求为:“压年盖月”;“签署日期”最好只出现一次,避免留有两个供填写签署日期的空白栏,以免其中之一未填、补填出现争议。

以上说明了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在现实中的合同不仅仅只包括必备条款,可以说,还有许多问题是合同必备条款所不能包含的,包括争议的管辖地等。合同中细节的问题都可能引发争端,因此,适当地了解《合同法》,适时地咨询律师,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就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律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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