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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研究法律企图逃过制裁 称还达不到判刑标准

发布者:贺中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482人看过

福州一名男子盗窃电动车,被抓获后称自己认真研究过法律,企图以涉案金额不足以判刑为由逃脱法律制裁。日前,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的民警向记者介绍了这一起盗窃案件。

涉案的男子因涉嫌盗窃电动车被民警当场抓获,男子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当男子得知涉案物品的价值为2200元时,他自称研究过法律,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自己盗窃财物的数额还不达到判刑的标准。

民警告诉他,此前他有盗窃刑事前科,根据最新的盗窃司法解释,对涉案金额将为追诉标准的50%,因此他的涉案金额符合规定。目前本案已被检察院逮捕并移送法院起诉。

台江分局的民警表示,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的提高,体现了近年来法治的进步和发展。本案中该嫌疑人提出的司法解释为今年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依据我国的司法现状,对盗窃问题作了最新的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在该解释中,将“数额较大”的标准上限由原来的2000元人民币提高至3000元人民币,但又规定了在若干情形下,“数额较大”标准可以依照该标准的50%确定。

案例点睛: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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