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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发布者:贺中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9763人看过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下面具体分析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一、 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其实是一种客观推定,就是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对时效起算点的法律规定如下:

(1)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

(2)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了才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了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关于“除斥期间”:系与诉讼时效不同的概念。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该一年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对方当事人对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3、特定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1)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3)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民事关系,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财产被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害之日及加害人为谁时计算

(5)人身受到伤害,损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如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

1、 提起诉讼

2、 权利人主张权利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中的特殊情况。造成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特殊情况”

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完成,即时效期间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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