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中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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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凭报警记录能否证明另一方有扣留标的物行为

发布者:贺中玲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办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因4S店交付车辆不符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买方拒绝接收有质量问题的车辆,导致标的物(车辆)停留于4S店3年之久,买方依据报案记录主张卖方扣押车辆,造成其损失。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时,了解到因为双方对标的物车辆质量存在争议,未对交付车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进而报警,报警记录并没有记载卖方扣留车辆不还。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故本律师认为,报警记录需要明确记录双方的意思表示,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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