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19**********

  • 执业机构: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考试作弊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发布者:朱立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431人看过

2001年7月9日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事项”;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参考和评分标准”为“秘密级事项”。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考生在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中,利用作弊器材从枪手处获取答案,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共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