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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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发布者:李春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3957人看过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万元整;

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欠款的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三、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 月 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二个月,2013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现金已支付。被告及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捺印。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担保人主张偿还欠款,但其二人至今未予偿还。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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