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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未赔偿判十年

发布者:李春俐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2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简介

2015年X月X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XX小区门口,被害人张X、对象赵X及朋友冯X明被王XX、周XX、孙XX、党XX、甫XX等多名男子无辜殴打,造成张X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额脑内出血、头皮下血肿、左眉弓皮肤裂伤、面部外伤、口唇挫裂伤、背部软组织挫伤,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冯X明头部头皮挫擦伤,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王XX、周XX、孙XX、党XX、甫XX等人陈述、受害人冯X明、赵X陈述、证人证言、公安医院出具的伤情验伤单、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2、律师点评

一、首先要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

1.被告人党XX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为从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辩护人认为,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具体而言,主观上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 (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逃跑计划的行为。从客观上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 (4)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的提出犯意者,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均非党XX,党XX仅是随声附和,听从指挥者,所以党XX为从犯。

2.被告人党XX具有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本案根据2015年X月XX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显示,党XX带领民警前往其余犯罪嫌疑人的临时住所进行抓捕王XX、周XX。故,党XX具备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

    3.党XX为初犯、偶犯。

    4.党XX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党XX不应为被害人张X的死亡结果负责。

1.辩护人认为,对于多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件中,除能够查明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人外,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定义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共犯。

原因在于,共同参与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行为人均具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应当根据案情不同而异,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要考虑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是否形成临时共同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虽然党XX实施了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根据被告人王XX、孙XX、甫XX及党XX口供可以确定作案时,党XX并未用砖块打人,被害人张X的致命伤为头部受钝性物体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能够确认党XX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张X的死亡直接不存在因果关系,党XX不能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故意不涉及死亡后果,对死亡后果属于过失,所以对于死亡后果更不可能构成共同故意。故而党XX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党XX一时糊涂,酒后冲动之下触犯刑法,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系多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号被告家属赔偿被害人2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本律师作为第四被告的代理在被告人及家属未赔偿的情况下,经过有效的辩护,多项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第四被告被判判处尤其图形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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