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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相关概念及构成要件

发布者:刘文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777人看过

医疗事故纠纷中常称的“医患关系”,不仅仅是字面意思上的医生及患者,而是包括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四个主要方面。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站、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这些机构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赢利性医疗机构之分。

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患者,是指在医疗机构中接受医疗服务且自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病者或者伤者。

患者家属,是指在患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医方的过失而失去生命的患者的具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直系亲属。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主体符合要求。医疗事故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职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行为中发生。如果是没有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则,不是医疗事故。

(2)行为具有违法性。目前,我国关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都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和遵循相关的规定,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违反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医务人员故意为之,或者虽有过失但未对患者造成损害,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定要因为过失行为的发生,所以出现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有过失行为但没有损害后果,或者有损害后果但不存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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