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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珂|时间:2020年07月10日|6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7民终1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A、B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借条系A本人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款项是累计借款,应当认定相应事实,
被上诉人A辩称,上诉人A所称125万元借款是累计借款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A辩称,其不应为本案诉讼主体,本案款项系A与B二人编造的虚假债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8日晚被告A向原告B出示借条一张和欠条一张,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A现金壹佰万元整(XXX.00)借款人:赵峰2016年7月18日晚上”、“欠条今借A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7月21号当天还清钱,如果当天不还清,超一天一万借款人:A7月18号晚”,另查明,被告A与被告B于2008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7日生育儿子A,因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7月生育一子(小名“C”),导致被告A与被告B于2016年11月29日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条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因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已于2015年7月生育一子,2016年7月18日晚上A借原告B125万元不符合本地借贷的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且125万元属于比较大额的交易,原告并未提供银行的交易凭证,故综合考虑,对被告A原告B125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A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及买房协议各一份、收条四份以证明A亲友B、C、D购买E房屋,算账之后出具该125万元借条,但房屋并未交付;提交光盘录音聊天记录各一份以证明A认可该125万元债务的存在,被上诉人A提交其与B签订的协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纠纷,被上诉人A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上诉人A提交的证据,因其主张的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无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A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且上诉人A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庭审中,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A与B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且认可双方之间生育一孩,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A为B出具本案一张借条、一张欠条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该借条、欠条所载款项是否实际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A在一审时未提交借贷的相关证据,其在二审上诉称款项系累计计算出来的,并提交了A亲友购买房屋的相关收据,但其提交的收据数额上累计总额并非125万元,该证据仅能证明A亲友与B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法证明房屋是否交付,而本案A主张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证明本案借贷行为真实发生,其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不予支持A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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