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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警号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710人看过举报

2013年9月30日下午4时,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余某驾驶小轿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遂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后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载明了被处罚人余某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注明了警号。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处罚决定违法。

余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警仅在处罚决定书中签注警号,违反了法定程序,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辩称,被诉处罚决定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且警号具有唯一性,足以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签注警号仅系瑕疵,并不构成程序上的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交警虽未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但签注标示了警号,亦可认为是对执法身份的表明,故该瑕疵尚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首先, 警号具备达到签名盖章的效果。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由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处罚决定不是交警个人行为,是代表其所在单位行使的职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因此,就行政行为本身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盖章比交警个人签名盖章更具程序价值。而交警签名盖章的主要目的在于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在执法人员具备交警执法权限的前提下,签注警号已足以表明执法交警的身份,警号是警察佩戴于警服上的徽章的编号,是警察专用标志之一,每个警察都有一个警号,其相当于该警察的“身份证”,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同时,警号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呈现,比起让人看不懂的各式签名更具辨识度,更易被行为人认知和辨别;当然行为人想知晓民警姓名,亦可通过警号予以查询。因此,签注警号可以达到签名盖章具备的程序效果。

其次,本案被诉行政行为适用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是交警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的当场处罚,因此对其司法审查标准相对宽松。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作出,可口头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并可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因此,相较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性,相应的,法院对其采取的司法审查标准也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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