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前妻生育子女李大某、李小某。1993年5月,李某与张某再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购买了家和小区某房屋一套(产权人:李某,建筑面积87.3平方米)共同居住。
2012年9月,李某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赠言》,载明:李某与张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家和小区某房屋,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张某继承。该件中签名处“李某”系打印,但摁有手印。同年12月,李某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某与张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家和小区某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张某继承。该件中签名处“李某”系李某本人书写并摁了手印。2014年11月,李某因病死亡。
之后双方对家和小区房屋争议不下的情况下,张某于2015年3月起诉,要求按照遗嘱依法由其全部继承李某所有的家和小区某房屋的份额。
被告李大某、李小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房屋是被告父亲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同时认为张某提供的打印件《遗书》不真实,是受张某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李某各对争议房屋的50%享有所有权。法律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为该被继承人的遗产,故争议房屋的50%系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
虽然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张某、李大某、李小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李某于2012年12月打印的《遗书》,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捺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张某按照遗嘱继承李某所有的家和小区某房屋的50%份额于法有据。李大某、李小某辩称张某出示的《赠言》、《遗书》是受张某胁迫所写且系伪造,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既不提交对相关司法鉴定的申请,也未举证加以证明,故辩解亦不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全部继承李某所有的家和小区某房屋的份额。
李大某、李小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近年来,遗嘱继承纠纷呈现逐年攀升趋势,且以花样翻新方式涌现,如电脑打印方式形成遗嘱,常见的有被继承人亲自动手借助电脑打印形成遗嘱,或者借助他人之手由他人打印自己签名或者摁手印的形式形成遗嘱等。尤其是老年人在书写能力欠缺时,往往寻求他人借助电脑设备打印遗嘱、自己签名或摁手印的方式立遗嘱,忽略继承法等法律对遗嘱规定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本案就是其中一例。那么,法律对这种方式形成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法律尊重公民通过立遗嘱以合法、正当方式处分自己的身后财产。但是遗嘱是要式、单方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该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缺乏法律形式要件。
本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当事人张某也陈述:李某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李某本人。因此,本案中的电脑打印由李某签名并摁手印形成的遗嘱因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而无效。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李大某、李小某、张某。
最终,中院综合张某长期与李某共同居住等情况,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李大某与李小某分别继承李某50%房屋份额中的15%,张某继承李某50%房屋份额中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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