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楼晓蕾|时间:2015年11月05日|114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朱某某与前夫离婚后,便带着儿子毛毛与父母一起生活,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与宣某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朱某某觉得宣某某大男子汉主义很重,喜欢赌博并且不愿意好好工作,对毛毛也不好,于是便提出了分手,宣某某自认为感情受骗、经济受损,遂萌生了报复之心。一直想找机会好好教训教训朱某某,谁知这段时间朱某某因工作需要一直在外地出差,没有回来,因寻朱某某未果,报复心切的宣某某便将黑手转向朱某某的儿子毛毛,因他以前随朱某某接送过毛毛上下学,所以知道毛毛在哪个学校上学,也知道上下学的路线,于是他事先准备好硫酸、水枪、水瓢等作案工具。2013年7月20日7时10分左右,宣某某将事先备好的硫酸倒进水瓢,迎面泼向走在上学路上的毛毛,致毛毛面、颈、胸部大面积灼伤,容貌严重损毁。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
次日凌晨,宣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经过。毛毛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律师辩护要点】
首先,宣某某作案后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宣某某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方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结果】
某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感情纠纷,为报复泄愤而迁怒无辜儿童,采用泼硫酸这一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毁人容貌,致被害人毛毛体表皮肤、右眼、右耳、口唇、面颈部等五处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并造成被害人面部瘢痕遗留达90%以上伴器官功能障碍二级伤残的特别严重残疾,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提出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给予采纳。据此,以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宣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朱某某与前夫离婚后,便带着儿子毛毛与父母一起生活,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与宣某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朱某某觉得宣某某大男子汉主义很重,喜欢赌博并且不愿意好好工作,对毛毛也不好,于是便提出了分手,宣某某自认为感情受骗、经济受损,遂萌生了报复之心。一直想找机会好好教训教训朱某某,谁知这段时间朱某某因工作需要一直在外地出差,没有回来,因寻朱某某未果,报复心切的宣某某便将黑手转向朱某某的儿子毛毛,因他以前随朱某某接送过毛毛上下学,所以知道毛毛在哪个学校上学,也知道上下学的路线,于是他事先准备好硫酸、水枪、水瓢等作案工具。2013年7月20日7时10分左右,宣某某将事先备好的硫酸倒进水瓢,迎面泼向走在上学路上的毛毛,致毛毛面、颈、胸部大面积灼伤,容貌严重损毁。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
次日凌晨,宣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经过。毛毛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律师辩护要点】
首先,宣某某作案后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宣某某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方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结果】
某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感情纠纷,为报复泄愤而迁怒无辜儿童,采用泼硫酸这一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毁人容貌,致被害人毛毛体表皮肤、右眼、右耳、口唇、面颈部等五处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并造成被害人面部瘢痕遗留达90%以上伴器官功能障碍二级伤残的特别严重残疾,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提出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给予采纳。据此,以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宣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下一篇
上一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