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王某某绑架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绑架罪上诉案上诉人王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开庭前,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受援人,已掌握了全部案情。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2017年8月,上诉人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共谋绑架游某某勒索钱财,并商量绑架后杀害游某某。王某某为此准备了安眠药、尼龙绳、电警棍、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并假借宋某某欲承包鱼塘之名,通过他人引荐宋某某认识游某某。同月21日晚,宋某某将掺有安眠药的茶水和白酒让游某某喝下致其失去意识后,王某某驾车接应并寻找关押地点。次日凌晨,王某某驾车在通往其老家的村道上时,与宋某某一起用尼龙绳捆绑游某某致其苏醒并反抗,宋某某遂用抱枕捂闷游某某头面部,二人再用尼龙绳捆绑游某某手脚,并用封口胶缠绕其头面部,致游某某死亡。后二人将游某某的尸体运至王某某位于乐至县老家并掩埋在屋后的井内。
辩护人对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王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上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全案情节,为贯彻国家慎用死刑、少用死刑的刑事政策,遵循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