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一、法律问题
1.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
2.如果可以认定为立功,其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五种立功情形的哪一种?
二、律师评析
1.劝说与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体现对自己行为的认罪、悔罪态度,其人身危险性减小了,并且该行为又具有社会有益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侦破案件。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能节省司法资源,更能提高办案效率,该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2.通过比较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司法解释其他立功表现情形,特别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体现出的效果,应认为其属于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情形,构成刑法上的立功。如果认为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则会出现一方面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另一方面同案犯到司法机关自首,逻辑上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