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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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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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711余克被判死缓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阿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711余克被判死缓

 

一、[判决情况]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阿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阿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被告人阿某某组织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到云南运输毒品到西昌市。阿某某转款5万元给罗某某,安排罗某某从四川省绵阳市租赁并驾驶车辆到西昌市。2016年4月11日,罗某某在绵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黑色大众宝来轿车并驾驶该车于4月12日到达西昌市。2016年4月16日,阿某某安排罗某某和孙某某驾驶罗某某租来的汽车从西昌市出发前往云南南涧县运输毒品。4月19日,阿某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到达大理州弥渡县境内。2016年4月20日中午,罗某某和孙某某到达大理州弥渡县公园门口后,由罗某某到毒品的上家处接应毒品海洛因并放在其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位上。

随后罗某某驾车接应在公园门口等候的孙某某后一起返往云南省云县方向。同时,阿某某也赶到南涧县,并与罗某某、孙某某通话见面,后自己驾驶车辆为罗某某和孙某某探路。2016年4月20日13时30分许,罗某某和孙某某驾车经过祥临路南涧县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公安民警当场在罗某某驾驶的轿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查获毒品疑似物8块,经称重,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3711.37克。经鉴定,该批毒品疑似物海洛因含量为69.23%。

三、[律师办案]

1、张文樵律师接受本案的辩护任务后,于2018年9月25日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阅卷、会见手续,并于同年9月27日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仔细审阅了本案卷宗。

在阅卷的基础上,张文樵律师于2018年9月30日前往德昌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阿某某,仔细询问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等情节,并将询问内容制作成了《询问笔录》,为后面的辩护做准备。

2、通过阅卷、会见,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认定被告人阿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无异议。但是,辩护律师认为,案涉毒品虽然数量巨大,但是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客观上并未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同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被告人也是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办案律师将阅卷、会见的材料进行汇总,撰写了《辩护词》,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提交。该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使被告人获得了轻判。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