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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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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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发回重审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6日 1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发回重审

 

一、[判决情况]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以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郑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文昌村9组村民魏某某家中帮忙结束后,驾驶摩托车并搭载其兄回其新房,途经村民赵某某家时,看见赵家灯火仍然亮着,便想起赵某某一人在家,遂萌生了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郑某某在其新房洗脚换上棉拖鞋后,步行到赵某某家门外,躲在赵家厕所内观察,后进入赵某某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后二人发生口角,郑某某从鸡圈旁找到一根青冈树木棒,在赵某某背后连续击打赵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后郑某某将其尸体拖至厕所,并将其抛入粪池中后将厕所盖板恢复原状,制造赵某某自己跌入粪池的假象。后郑某某清理了作案现场,销毁了作案工具。

三、[律师办案]

1、张文樵律师接受本案的辩护任务后,于2017年8月18日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阅卷、会见手续,并于同年9月18日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仔细审阅了本案卷宗。

在阅卷的基础上,张文樵律师于2017年9月29日前往广元市剑阁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郑某某,仔细询问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等情节,并将询问内容制作成了《询问笔录》,为后面的辩护做准备。

2、本案于20181011日在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质证,认为本案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赵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四、[律师办案]

办案律师将阅卷、会见、庭审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汇总,撰写了《辩护词》,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提交。后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将本案发回重审。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