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6日 1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发回重审
一、[判决情况]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以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郑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元市朝天区小安乡文昌村9组村民魏某某家中帮忙结束后,驾驶摩托车并搭载其兄回其新房,途经村民赵某某家时,看见赵家灯火仍然亮着,便想起赵某某一人在家,遂萌生了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郑某某在其新房洗脚换上棉拖鞋后,步行到赵某某家门外,躲在赵家厕所内观察,后进入赵某某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后二人发生口角,郑某某从鸡圈旁找到一根青冈树木棒,在赵某某背后连续击打赵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后郑某某将其尸体拖至厕所,并将其抛入粪池中后将厕所盖板恢复原状,制造赵某某自己跌入粪池的假象。后郑某某清理了作案现场,销毁了作案工具。
三、[律师办案]
1、张文樵律师接受本案的辩护任务后,于2017年8月18日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阅卷、会见手续,并于同年9月18日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仔细审阅了本案卷宗。
在阅卷的基础上,张文樵律师于2017年9月29日前往广元市剑阁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郑某某,仔细询问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等情节,并将询问内容制作成了《询问笔录》,为后面的辩护做准备。
2、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在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质证,认为本案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赵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四、[律师办案]
办案律师将阅卷、会见、庭审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汇总,撰写了《辩护词》,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提交。后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将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