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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囧途诉泰囧之我见

发布者:李嵘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498人看过

近日,电影《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华旗)宣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28日受理该公司对《人再囧途之泰囧》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的诉讼。

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而该公司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此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其构成侵权。

首先,笔者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制片方并未侵犯《人在囧途》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武汉花旗指出的《泰囧》从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等处都与《囧途》实质相同或相似,需要注意的是武汉华旗方面提出的上述内容虽然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是却仅仅是思想范畴的概念,是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下来的。既然是不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就无从谈起侵犯著作权的客体。也即现行的《著作权法》是不保护思想领域范畴的所谓“作品“的;其保护的客体一定要可以以有形的形式保存并复制。

另外,从电影的名称来看,武汉华旗方面认为《人再囧途》与《人在囧途》名称构成近似。但是,需要注意到“囧“是2008年起开始在网络上流行的表情符号,成为网络聊天、论坛、博客中使用最最频繁的字之一。而《人在囧途》的上映时间是2010年,在此之前囧被大量的组合词汇使用,由此可以推断囧途似乎很难具有著作权法所称的”独创性“。也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其次,武汉华旗方面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从网络检索可见《泰囧》可能在”该片上映前的前期宣传中,声称该片为2010年热门电影《人在囧途》的升级版’“。如果有证据证明《泰囧》在宣传过程中确实使用了上述言论的话,那么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如果证据仅仅只能表明是其他第三方机构在报道或评论过程中使用了上述言论,那可能连虚假宣传也未必构成。

至于《泰囧》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内容,我认为是存在一定的可能的,《人在囧途》在2010年上映时大陆大约的总票房为5000万左右,全年总的排名大约在40位左右,作为一个部小成本喜剧影片,能获得如此成功不易。在国内电影的发行市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当然,这仍然需要其他方面的证据佐证)。另外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中也可常见《人在囧途之泰囧》的表述,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有部分观众或媒体误认《泰囧》与《囧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的。

综上,笔者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不一定侵犯《人在囧途》的著作权,但其宣传推广的活动可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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