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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金赔偿新标准日赔偿额为200.69元

发布者:蒋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92人看过

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201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2013年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182.35元。2014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00.69元的新标准,比2013年增加了1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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