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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再审申请人成功逆转,改判免除65万余元赔偿责任

发布者:蒋鑫|时间:2026年03月18日|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蒋鑫律师代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件取得圆满结果。面对二审判决判令委托人共同承担65万余元赔偿责任的严苛局面,蒋鑫律师精准把握因果关系、过错认定等核心法律问题,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推动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全面免除委托人的赔偿责任,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中,委托人张某父子因一起租赁挖掘机引发的纠纷被诉至法院。2019年11月,张某之子租赁某合伙共有的挖掘机用于河道挖沙,当日即因涉嫌非法采砂被公安机关查扣,挖掘机被扣押长达一年。后因合伙人未能按期支付分期款项,卖方将挖掘机收回处置。另一合伙人遂提起诉讼,主张张某父子赔偿其购机首付款、分期款及破碎器款等损失共计67.9万元。

案件历经波折:一审法院(重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法院却改判认定张某之子承担70%赔偿责任(45.8万余元)、张某承担30%赔偿责任(19.6万余元)。面对二审判决的不利局面,蒋鑫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再审申请,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1.击破因果关系:紧扣“挖机被扣”与“挖机被卖方收回”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明确指出拒付分期款是合伙人的自主选择,挖机被扣并不能成为拒付的正当理由,挖机被卖方拉走系合伙人不履行买卖合同造成的结果,与租赁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2.厘清损失性质:深入分析原告诉请的67.9万元损失,指出其中61.9万元系合伙期间共同支付的购机款,属于合伙财产范畴,应依据合伙协议另行解决,而非直接作为个人损失向承租人主张。

3.排除无关损失:针对破碎器款6万元,蒋律师举证证明该破碎器从未用于租赁工地,系被卖方另行拉走抵债,与租赁行为无关,原告要求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4. 还原知情事实:通过申请证人出庭、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等方式,试图证明原告对挖机出租事宜知情,进一步削弱对方主张的正当性。

再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蒋鑫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挖机被卖方拉走,系合伙人不履行买卖合同造成的结果,与承租人租赁挖沙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此过程中,委托人的父亲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合伙期间财产损失,应依据双方合伙协议约定解决。破碎器被卖方拉走抵债,与承租人无关,原告要求赔偿,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再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委托人免除了65万余元的巨额赔偿责任,更在因果关系认定、合伙财产与个人损失区分等关键法律问题上取得了突破,彰显了蒋鑫律师在民商事再审领域的专业功底——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梳理核心法律关系,精准把握因果关系与过错认定的司法尺度,为当事人在诉讼终局阶段实现逆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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