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
原告小唐持银行汇款单1张起诉被告大唐,要求其归还借款1万元。原告诉称2011年9月21日大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唐借款1万元,小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至大唐名下的银行卡内,因亲戚关系当时没有书写借条。蒋鑫律师担任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汇款单是否为借款。
蒋鑫律师观点: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告主张债权,仅依靠汇款单,不足以推定借款的真实存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借条。现原告主张是榭先生归还借款,收到法院转票才知道是原告代榭先生归还借款。小唐请求大唐偿还借款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原告代理律师观点:因双方先前为亲戚,小唐不要求大唐出具借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有打款凭条。若大唐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原告小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采信原告代理律师观点,支持小唐的诉讼请求判决大唐偿还小唐1万元,诉讼费用友被告大唐承担。
大唐不服上诉,二审采信蒋鑫律师观点。(2014)桂市民四终字56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小唐的诉讼请求。小唐申请再审,(2015)桂市民申终字27号民事裁定驳回小唐的再审申请。
【蒋鑫律师评析】
首先,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主张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过资金流转,原告将1万元打入被告的银行账号,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等。因此,仅凭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原告的举证并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来补强证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中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对债权人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原告小唐持银行汇款单1张起诉被告大唐,要求其归还借款1万元。原告诉称2011年9月21日大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唐借款1万元,小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至大唐名下的银行卡内,因亲戚关系当时没有书写借条。蒋鑫律师担任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汇款单是否为借款。
蒋鑫律师观点: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告主张债权,仅依靠汇款单,不足以推定借款的真实存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借条。现原告主张是榭先生归还借款,收到法院转票才知道是原告代榭先生归还借款。小唐请求大唐偿还借款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原告代理律师观点:因双方先前为亲戚,小唐不要求大唐出具借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有打款凭条。若大唐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原告小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采信原告代理律师观点,支持小唐的诉讼请求判决大唐偿还小唐1万元,诉讼费用友被告大唐承担。
大唐不服上诉,二审采信蒋鑫律师观点。(2014)桂市民四终字56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小唐的诉讼请求。小唐申请再审,(2015)桂市民申终字27号民事裁定驳回小唐的再审申请。
【蒋鑫律师评析】
首先,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主张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过资金流转,原告将1万元打入被告的银行账号,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等。因此,仅凭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原告的举证并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来补强证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中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对债权人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