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某某在本市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在拉扯中被害人受伤。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所受损伤属轻伤。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赔偿金额为十六万余元。
本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依法进行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同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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