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6月3日,张先生在接女儿放学回家的路上,女儿不幸被路边窜出的一只花斑狗咬伤小腿,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600元。后经调查得知,这只狗原系附近小区住户孙女士饲养的,后因孙女士怀孕生子,所以把狗遗弃了。张先生找到孙女士,协商赔偿事宜,孙女士表示其已经将该狗遗弃,拒不赔偿。无奈,张先生代理其女儿将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孙女士赔偿医药费5600元。庭审中,孙女士抗辩称其已经将该狗遗弃,其不再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和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令孙女士赔偿张先生的女儿医药费5600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宠物狗,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宠物狗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当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孙女士将其饲养的宠物狗遗弃,在遗弃期间咬伤了张先生的女儿,孙女士作为原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女士称其已经将该狗遗弃了,其不再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和管理义务的抗辩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送快递遭流浪狗咬伤,长期喂养者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5月30日上午10点半,快递员小王骑电动三轮车前往某小区送快递,行驶到小区门口时,停在旁边的一辆大货车下突然窜出一只大黄狗来,扑向小王,将其右腿撕咬出一个洞,流血不止,后小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查,撕咬小王的大黄狗系一条流浪狗,在该小区逗留已经半年多了,一直没有人认领,小区业主陈女士经常给其喂食,并为其在楼下单元门傍边搭建了一个简易的狗棚。小王知情后找陈女士协商赔偿事宜,陈女士称其只是出于好意,经常喂养它,但并不是大黄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不同意赔偿。小王于是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伤人之狗属于流浪狗,陈女士饲养、收留流浪狗,虽然属于爱心行为,但因持续喂养已达数月之久,且狗亦长期在陈女士搭建的简易狗棚内停留,陈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已经产生了对该狗的管理和约束责任,因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陈女士作为事实上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女士辩称该狗是流浪狗,其既不是动物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令陈女士承担小王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是正确的。
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长期喂养,并因而转化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这一条件。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地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遇到流浪狗,喂养一定要依法行事,不要擅自收养,否则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收养,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且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