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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参与启动提级管辖的价值与路径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450人看过

近10年提级管辖内部运行模式实践检视


我国三大诉讼法首次颁行时均确立提级管辖规则,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始终将提级管辖规范为法院对级别管辖的职权性调整,属于法院内部启动程序。实践显示,内部行权模式存在诸多局限,与提级管辖制度的预期功能不完全匹配。本文对2012年至2022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417份提级管辖裁定样本进行了全面观察,发现制度适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偏重个案处理,类案参考功能不足


从样本裁定载明的提级审理事由可见,大部分系因与上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提级管辖有助于案件审理和裁判统一而提级;部分仅因案件复杂、标的额较大而提级。上述以个案妥善处理为目的的情形占比达71%,而因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系属新类型而提级审理的仅占7%。可见,上级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来推动规则形成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与提级管辖“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理念目标有较大差距。


(二)案由分布集中,统一适法覆盖不全


样本裁定显示,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的案件在案由分布上集中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破产程序案件五类,占比共56%;而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及劳动争议等传统民事案件数量极少甚至缺失。司法实践中,裁判规则不明确、自由裁量不规范、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在传统民事领域较为突出,民法典的实施更为各类民事案件审理带来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而且这一领域因权利冲突和价值多元,观点交锋极为频繁激烈,亟待上级法院予以厘清和规制。但既往实践反映出,提级管辖对不同审判领域的供给明显失衡,统一法律适用覆盖面有所局限。


(三)总体适用率低,制度有待充分激活


从样本数量及地域分布可见,自2012年至今10余年间,共仅有417份提级管辖样本案件,10年间提级审理不足20件的省份达84%,反映出提级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制度效能未能充分激发。虽然改革试点中期报告显示,试点近一年以来适用态势呈向好趋势,但后续情况仍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四)主体间沟通不畅,当事人权利隐而不彰


法院与当事人同为管辖确定程序中的主体,级别管辖变更的作用力直接指向当事人。然而一方面,当事人向法院反映提级管辖意愿缺乏明确的制度化渠道,实践中存在通过申请、诉称、管辖权异议等多种做法。申请和诉称方式在性质、效力、后果等方面规则不明,而管辖权异议方式则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需求。另一方面,样本裁定显示,提级管辖说理不足甚至不说理的情形较为普遍,17份样本没有任何说理,另有22.5%的样本仅以“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等笼统表述机械说理,导致提级管辖制度运行的规范性有所欠缺,对当事人的解释沟通不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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