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姝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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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经济仲裁 |770人看过

某建筑公司与某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的判断,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某教育局为加快某小学建设进度,未履行招投标手续即与某建筑公司针对案涉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原则性、框架性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备忘录。某建筑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基本完工,但因各项手续不完善,双方当事人始终未能对案涉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某建筑公司请求某教育局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教育局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裁判理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事业项目,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即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某建筑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是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较,因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极大地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严格监管,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更为严格和谨慎。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对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者抗辩,是否产生争议,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既划分了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也平衡和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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