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出资房产分割情形
婚前由夫妻双方出资购房,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1)双方分别支付部分首付款至房地产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户。(2)一方将款项支付给签订合同一方,由签订合同一方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首付款。
如果婚前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非登记方出资的性质应如何判断?实践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借贷关系,二是认为构成赠与关系,三是认为构成对房屋的共同出资。
在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下,即使非登记方证明自己存在出资行为,也无法主张就该房屋成立共同共有关系。
在第三种观点下,法院一般认为夫妻双方是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所共有。但对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不同法院也有不同观点。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