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件中
原告张先生起诉被告朱女士离婚
朱女士表示同意
但她主张张先生赔偿
其损害10万元
被告主张原告赔偿 这背后有什么隐情? 案件详情 张先生与朱女士都是“60后” 两人系离异后再婚 此次诉讼中,朱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原告张先生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给付损害赔偿金。 举证过程中 朱女士提交了视频资料 报警记录及之前 诉讼的开庭笔录等证据 除此之外 通过查阅之前的离婚诉讼 庭审笔录以及出警过程记录 法官发现 原告屋内有大量女性的 衣物和生活用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对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就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几份证据相互印证,结合证据形成时间,根据生活和人情常理,可以证明原告张先生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存在过错。因原告确有过错,被告主张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结合原告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金额为2万元。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朱女士离婚,张先生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女士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当今社会,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出轨的情况时有发生,适用《民法典》规定,可以对过错方进行有效制裁,对受害方给予更多的照顾与保护,对稳定夫妻关系、塑造优良家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