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姝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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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另一方能否请求赔偿?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58人看过

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件中

原告张先生起诉被告朱女士离婚

朱女士表示同意

但她主张张先生赔偿

其损害10万元

被告主张原告赔偿

这背后有什么隐情?

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件详情



经过庭审调查

张先生与朱女士都是“60后”

两人系离异后再婚

2014年两人登记结婚,然而这段夕阳恋时间短暂,2019年6月、2020年4月,张先生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

此次诉讼中,朱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原告张先生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给付损害赔偿金。


举证过程中

朱女士提交了视频资料

报警记录及之前

诉讼的开庭笔录等证据



经审核,朱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与一女子言语动作亲密,且在2019年5月至10月一段期间内常共同进出某住所并过夜。

除此之外

通过查阅之前的离婚诉讼

庭审笔录以及出警过程记录

法官发现

原告屋内有大量女性的

衣物和生活用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现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原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现亦同意离婚,以上情形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无维系的必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就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几份证据相互印证,结合证据形成时间,根据生活和人情常理,可以证明原告张先生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存在过错。因原告确有过错,被告主张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结合原告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金额为2万元。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朱女士离婚,张先生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女士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今年1月1日被废止的《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前文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张先生婚内出轨,且情形较为严重,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关系,符合该法条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故朱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

当今社会,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出轨的情况时有发生,适用《民法典》规定,可以对过错方进行有效制裁,对受害方给予更多的照顾与保护,对稳定夫妻关系、塑造优良家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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