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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对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77人看过


李某与甲厂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因工伤死亡后,劳动部门作出了仲裁裁决,确定甲厂应当向李某的丈夫张某支付赔偿金。仲裁生效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人民法院能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为由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我国的仲裁有协议仲裁和法定仲裁之分,对于前者,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方有权管辖。对于后者,如劳动争议,在人民法院处理之前,当事人必须到法定的仲裁机构要求仲裁,不管当事人是否有仲裁协议,有关的法定仲裁机构均有权管辖,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执行法院不得以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为由而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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