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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仅凭借条或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480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9年 7月,马甲向马乙借款 9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第三人马丙先前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由马丙将 10万元直接转给马甲。双方口头约定 2个月还款期限。到期后,马甲拒不还款,马乙经多次索要无果,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乙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条,而该借条系孤证,无法证明马甲有向马乙借款的意愿及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被告已收到款项等事实,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马乙负有举证责任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马乙的诉讼请求。马乙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本案当事人马乙败诉说明当前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出借人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借款人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广大民众在出借款项时,审慎把控借贷风险,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在此提示:一方面,对于出借人而言,应当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地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若出借人在诉讼中仅能提供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也不意味着必然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搜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以避免在遇到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很可能既损了钱财,又伤了感情。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而言,也应注重证据的保全,在向出借人还款之后,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凭证、返还借款协议或者在借款协议上作出书面说明,并保存偿还借款的转账凭证。若出借人故意提起恶意虚假诉讼,借款人可提供以上证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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