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于2014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第一次与被告见面便给了被告2000元的见面礼,后陆续为被告购买了订婚物品、给付了三金和干礼等共计169900元。2017年2月8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6月,双方分居生活。2021年1月18日,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向原告索要巨额彩礼,原告支付彩礼后导致家庭困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按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被告按习俗接收了原告较大数额的彩礼。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被告按习俗接收原告较大数额的各种礼金,都属彩礼范围,综合认定彩礼167600元,金额较大。原告是为了与被告结婚而给付,给原告家庭造成一定负担,双方现已离婚,被告占有该彩礼与法不符,属于返还的范围。但是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被告曾为原告怀过一个孩子,后被告由于身体健康的原因终止妊娠,给被告身体带来一定的伤害,且双方订婚、结婚的时候有一部分已经花费,故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55000元。综上,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55000元。
(三)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