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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第三十九条过错,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876人看过

为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法律规定非依法定事由和程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我国一般称为“辞退”,国外通常称为“解雇”,是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辞职和辞退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亦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两种基本路径,前者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后者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基于倾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各国劳动立法在对两种权利的保障程度上取向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在法律上的限制比较宽,而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权利则在法律的限制上比较严格。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即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即非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其中,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行使解除权,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性裁员主要体现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的情况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将劳资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同时会带来对个人经济收入和声誉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理由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4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重大过错为由,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占较大比例。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并不必然合法有效。法院仍需从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内是否合理、解除程序是否正当,以及劳动者过错程度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若用人单位未能就上述事项进行举证的,易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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