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什么样的理解?
(一)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除了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40条)、经济型裁员(41条)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同,用人单位依据39条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但是,若用人单位违法适用39条,或者没有相应证据依据39条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该种情形可能会被法院确定违法,进而判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故用人单位要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并且在解除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程序,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