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赵英起诉称,其于2020年5月由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招聘入职,负责工地上机器设备的安装拆除,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中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于2020年10月离职,故中科公司应支付赵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中科公司则主张赵英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英是受雇于张雄个人,据此不同意赵英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英是由中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雄指派工作,张雄向赵英发放工资,且赵英从事的工作系中科公司的业务范围,故赵英与中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核算,中科公司应支付赵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农民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鲜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