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姝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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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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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情形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1478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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