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经济纠纷案件;
4、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受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3、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4、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