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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按揭贷款谁来还?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383人看过

20206月,戴某夫妇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房产一套,总价款70余万元。戴某已支付首付款30余万元,余款40万元约定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207月,戴某夫妇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申请了40万元的按揭贷款。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180天后,买受人有权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A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后戴某夫妇曾就合同解除事宜与A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20221月,A房地产公司收到戴某送达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与此同时,戴某夫妇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就银行按揭贷款中的剩余部分由谁偿还引发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A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其构成违约,现戴某夫妇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产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戴某夫妇主张解除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合同解除后,A房地产公司除应返还戴某夫妇的购房首付款外,还应返还二人已偿还的银行贷款和利息。又因戴某夫妇对合同解除不存在过错,其二人并未实际取得涉案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戴某夫妇继续偿还银行剩余按揭贷款,会使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法院认为应由A房地产公司偿还某银行的剩余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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